□華西都市報特約評論員 楊興東編者按
  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剛剛閉幕之際,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又傳來刑法等法律修訂的最新動態,其指向意義不言而喻。本版選取其中幾個關註度較高的法律條款進行分析,並以專題的形式呈現,以饗讀者。
  社評
  對非暴力型犯罪統一適用死刑,“勸人改過,贖罪自新”的刑罰理念又何從談起?刑法修正案(九)對此做出調整,既尊重了生命權,同時也還原了刑罰勸人向善的法治理念,更有利於建設一個守法的社會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日上午開幕,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減少了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相關報道詳見今日05版)
  這並非第一次削減死刑罪名。早在2010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已對適用死刑的罪名進行削減。但時至今日,這樣的調整,仍頗具現實意義。畢竟,傳統觀念對死刑的認知,“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觀念,影響國人甚深。以此而論,從法治進步的角度審視,此次削減部分死刑罪名仍是一種刑罰理念的突破。
  有論者擔心削減死刑罪名,不利於司法懲戒。這種觀念當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只是,並非囿於這樣的原因,司法進步就應該裹足不前。削減死刑罪名為何會影響司法實踐?無非是基於現有的司法懲處手段並不能很好地起到震懾作用。而歸根結底,這並非現有司法懲處手段,比如無期徒刑等做法本身的問題,而是基於刑罰的權威能否不因死刑罪名削減而受到影響。支持死刑者所看到的無非是死刑判決的不可調和性,因而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執法公平。但如果法治現實能跟上這樣的腳步,填補原來由死刑發揮震懾作用的空間,我們又何必擔心削減死刑罪名動搖司法根基?
  本次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其共同點在於都是非暴力型犯罪。從司法實踐的現實來說,這些犯罪如果沒有危害他人生命,判處死刑顯然過於嚴苛。這些非暴力型犯罪所造成的違法現實,危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利益,對其統一適用死刑,“勸人改過,贖罪自新”的刑罰理念又何從談起?刑法修正案(九)對此做出調整,既尊重了生命權,同時也還原了刑罰勸人向善的法治理念,更有利於建設一個守法的社會。
  從世界範圍看,慎用死刑的觀念早已成為主流。根據今年10月《民主與法制時報》的報道,全世界目前已有140個國家廢除或不執行死刑。而我國在2006年也已經提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如果說現階段對暴力型犯罪保留死刑仍有必要,那麼削減非暴力型死刑罪名無疑正當其時。總體而言,非暴力型死刑罪名削減是刑罰理念的進步,它說明我們正在告別過分依賴死刑的司法實踐,走向一個新的文明高度。  (原標題:削減非暴力型死刑罪名正當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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